关于印发松江区卫生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06-08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松江区卫生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卫 生 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松江区卫生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总则)  我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为更好地掌握和评估政府投入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产生的价值,避免盲目建设和浪费,根据《松江区卫生信息化项目管理规范(试行)》(沪松卫〔200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凡政府预算内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设程序、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三个月后,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项目进行后评估,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完成后未进行后评估的,原则上不安排该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的一下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三条(评估单位)  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主体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条(工作机制)  项目后评估工作列入年度信息化工作考核,由区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信息化项目后评估工作,并对评估工作的正式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五条(评估原则)  项目后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

第六条(评估程序)  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

2. 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 制定后评估工作计划;

4.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配合评估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5. 按照后评估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评估;

6. 编制《评估报告》,经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方双方签章后,报区卫生信息中心备案。

第七条(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评估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项目名称

2. 委托方名称地址

3. 评估方名称地址

4. 评估对象状况

5. 评估目的

6. 评估时间

7. 评估依据

8. 评估结果与结论

9. 委托方与评估方人员签名与单位盖章

10.附件

第八条(补充说明)  “评估结果与结论”是评估报告的主体章节,应对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使用是否便捷,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等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第九条(相关责任)  委托方与评估方共同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若委托方对评估方的评估结果不满,应主动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供评估方核实并修正评估结果;若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由区卫生信息中心会同区科委(信息委)组织相关人员复核,并给出最终结论。

第十条(评估费用)  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列入项目整体预算,由项目主体单位支付。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尚未通过验收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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